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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引进劳务政策
一、美国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
一方面,通过限定输美劳务人员国别、对部分行业设置人员配额、居住年限等措施,大大限制外国普通劳动力来美务工的可能性,既保护美就业市场免受冲击,又能缓解季节性、结构性劳务短缺瓶颈。另一方面,美重视、鼓励吸引专业和杰出人才来美工作,为科技、工程、国防研发等多行业的外籍高学历公民提供劳务准入“窗口”,以提升美高端劳
动力市场竞争力。
从现阶段看,中国普通工人难以规模化进入美劳务市场,但在专业技术人才、中资企业驻美管理人员等中高端劳务输出领域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二、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美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请在美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劳动许可。
(一)永久工作许可
美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一旦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永久工作许可申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对美投资者等。美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槛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的“劳务输出”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
(二)短期劳务许可
1、主管部门
美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雇用外籍劳务;美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外籍劳务入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入境统计报告”。
2、具体分类
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其中,紧缺领域护士(H-1C)工作许可已于2009年底废止。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具体包括:专业人才(H-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媒体 (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O-1)、O-1类别助手(O-2)、国际知名运动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及团体(P-2)等。
近年,我公民赴美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 (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但美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入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我公民无法在美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
三、我公民赴美申请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
(一)专业人才(H-1B)
1、申请条件
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
2、申请额度
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
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雇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
3、申请流程
(1)由美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CA)表格,通过美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佣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公众意见。
(2)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
(3)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4、居住时限及其他
以H-1B身份来美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
(二)外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
1、申请条件
一类雇主是在美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
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业务拓展、支付员工薪资。
2、申请额度。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
3、申请流程
(1)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
(2)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4、居住时限
在美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
四、美国引进劳务的签证、入境管理规定
(一)签证
美雇主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驻外使领馆预约面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入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列)。
(二)入境许可
所有外籍劳务均须向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入境许可。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
(三)在美中资企业反馈情况
据我驻美使馆经商处领区内部分主要中资企业介绍,受限于美临时劳务许可制度,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类别主要为L-1A/B(外国公司管理和技术人员)和部分H-1B(专业技术人才)。
我企业反映,在申请美国签证过程中,存在预约面试时间长、签证获批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在居住期限方面,H-1B类签证效期短,多为3个月有效、2次入境,迫使许多中资企业管理人员频繁回国延签,给企业管理带来不便,也增加运营成本。在人员额度上,企业认为H-1B工作许可配额少,不能满足中美双边经贸和投资发展的需要。